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四节 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严格对工程自检评定,对不合格的部位及时返修或者返工。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核验制度;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或者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