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民族宗教侨务、农业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