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