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