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第九条有效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交通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