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服务与经营第四十二条有效导游服务应当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