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导游服务应当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