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产品,发展健身康体、特色医疗、疗养休养等旅游业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