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徽旅游形象、重要旅游线路宣传推广,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营销活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旅游形象、重要旅游线路和大型旅游活动宣传推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