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连通景区的公路、旅游集散中心和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汽车旅馆、自驾车房车营地、游轮游艇码头、旅游公用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投资、建设、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城市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