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推动区域旅游合作,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