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维护自然资源的区域整体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保持相关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尊重文化传统和习俗,体现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利用工业、农业、水利、体育等社会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协调统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