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民族旅游、工业旅游和农家旅游等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