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六)法律、法规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