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旅游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