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要求设置有关标准计量器具,或者对市场上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进行登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