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防范措施,当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事故查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