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要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要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