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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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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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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