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