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检查及收费站(卡)。

经批准设立的站(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标准收费,禁止擅自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

过往车辆通过批准设立的站(卡),应当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接受相关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