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在公路施工和养护时,应当保障车辆通行,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应采取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