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科学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