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因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审计与评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