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加大政府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