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