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通行的原则合理设置站点。站点一般以地名、街道、单位、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等名称命名。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站点设置站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