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机动车行业技术标准;(二)标明经营者名称,设置头牌、腰牌、尾牌、车辆编号等运营标志;(三)在车内设置警示标志、线路图、乘车规则、监督电话号码;(四)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席;(五)无人售票车应当使用电子报站设施;(六)配置消防器材;(七)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卫生,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