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公共汽车驾驶活动。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