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兽医人员,自行实施免疫、疫病检测和净化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