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九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兽医人员,自行实施免疫、疫病检测和净化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