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屠宰、经营、运输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