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
(一)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审查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
(四)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六)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地方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