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和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