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立项从严、标准合理、适时调整、加强监督、依法收取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