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审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