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专门面向农民的;(二)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证照或者强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各种评比、考试、培训活动的;(三)与已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重复交叉的;(四)与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禁止收费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