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