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