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