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