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