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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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