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