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