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对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