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对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