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