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来投资投诉处理制度,完善统一受理、分级承办、全程跟踪、综合协调的投资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和投诉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履行外来投资投诉服务职能,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及督促解决,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投诉事项的具体承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