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来投资投诉处理制度,完善统一受理、分级承办、全程跟踪、综合协调的投资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和投诉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履行外来投资投诉服务职能,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及督促解决,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投诉事项的具体承办。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