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完善联合服务工作机制,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或者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人对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