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