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市辖各区、其他县城建成区和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的;(二)在其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未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标准执行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