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街道派驻的兽医机构,具体承担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